鹤壁市慈善联合总会 HEBI PROVINCIAL CHARITY FE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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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鹤壁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鹤壁市慈善联合总会,英文译名:Hebi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HB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鹤壁市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法治慈善、全民慈善、智慧慈善、阳光慈善;为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业家搭建捐赠奉献爱心的平台,为全市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努力推进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联合慈善力量,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公益活动,促进行业自律,推动慈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淇滨区黄山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管理和处置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款物;

(二)依照慈善法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各类慈善项目,以及开展网络募捐等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三)组织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

(四)与市内外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开展慈善合作,加强慈善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的沟通交流,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聚合社会资源。

(五)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广本市慈善行业标准,为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加强省内慈善组织与国内、国际同行间的学习、交流合作。

(七)制订行业规划,推广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强化行业操守。

(八)加强慈善界与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

(九)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工作研究;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慈善表彰工作;

(十一)指导本会会员开展慈善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在鹤壁市开展活动。

第九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依法依规开展慈善基金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邀请;

(二)由本会有关部门审核,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四)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慈善公益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由本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一)制定修改章程、名称变更、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决议生效和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组织研究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九)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等重要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将其代行的日常决策职权授权会长办公会行使,会长办公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决策与执行机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组成与议事规则

(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长助理等组成。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内容需要可列席。

(二)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但涉及人事任免、财务支出等事项须现场表决。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决定各专业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聘用本会工作人员;

(四)研究本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款物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研究项目、慈善基金设立,研究本会投资和实施方案;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会长助理)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负责人无效。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会长助理,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由本会在2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长助理分工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长助理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建议人选,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研究决定;

(八)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至少保存5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可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会长办公会提请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六)负责对接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与监事有关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和完善机关的群团组织建设,自觉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业务主管单位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会于每年理事会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获得的奖励、资助的收入;

(五)项目执行管理和服务中依法提取的费用收入;

(六)利息;

(七)财产出租收入;

(八)投资理财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明确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本会的年度慈善项目计划以及重大开支慈善项目,在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规定。但其他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

本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理事、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捐赠人对捐赠到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三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11月2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总会章程

鹤壁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鹤壁市慈善联合总会,英文译名:Hebi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HB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鹤壁市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法治慈善、全民慈善、智慧慈善、阳光慈善;为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业家搭建捐赠奉献爱心的平台,为全市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努力推进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联合慈善力量,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公益活动,促进行业自律,推动慈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淇滨区黄山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管理和处置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款物;

(二)依照慈善法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各类慈善项目,以及开展网络募捐等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三)组织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

(四)与市内外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开展慈善合作,加强慈善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的沟通交流,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聚合社会资源。

(五)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广本市慈善行业标准,为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加强省内慈善组织与国内、国际同行间的学习、交流合作。

(七)制订行业规划,推广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强化行业操守。

(八)加强慈善界与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

(九)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工作研究;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慈善表彰工作;

(十一)指导本会会员开展慈善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在鹤壁市开展活动。

第九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依法依规开展慈善基金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邀请;

(二)由本会有关部门审核,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四)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慈善公益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由本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一)制定修改章程、名称变更、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决议生效和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组织研究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九)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等重要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将其代行的日常决策职权授权会长办公会行使,会长办公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决策与执行机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组成与议事规则

(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长助理等组成。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内容需要可列席。

(二)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但涉及人事任免、财务支出等事项须现场表决。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决定各专业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聘用本会工作人员;

(四)研究本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款物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研究项目、慈善基金设立,研究本会投资和实施方案;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会长助理)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负责人无效。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会长助理,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由本会在2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长助理分工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长助理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建议人选,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研究决定;

(八)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至少保存5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可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会长办公会提请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六)负责对接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与监事有关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和完善机关的群团组织建设,自觉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业务主管单位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会于每年理事会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获得的奖励、资助的收入;

(五)项目执行管理和服务中依法提取的费用收入;

(六)利息;

(七)财产出租收入;

(八)投资理财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明确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本会的年度慈善项目计划以及重大开支慈善项目,在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规定。但其他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

本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理事、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捐赠人对捐赠到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三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11月2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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